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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8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时间:2008-2-14 17:31:03  |  来源: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点击:  |  评论: 条  点击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计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加强政府保障职能,增强社会监督,提高信息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建立多层次、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房供需平衡、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推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运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函[2007]7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重庆市2008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第二条  计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发展提出的“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重庆的目标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和居住现状,有计划地逐步解决本地居民住房需求,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和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重点、切实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强化保障,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普通商品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等住房的结构比例,基本保障住房供需平衡,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  计划原则
1、坚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结合区域当前居民居住条件以及人口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建设规模;
2、坚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相协调;
3、坚持住房建设计划编制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计划的指导性,前瞻性和调控职能;
4、坚持主次分明,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建设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适度控制其他商品住房;
5、坚持合理布局,政策保障性住房选址应尽可能布局在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
6、坚持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逐步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计划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4、《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
5、《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
7、重庆城镇住房状况调查有关资料和数据(2007年);
8、重庆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有关资料和数据;
9、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第五条  计划总体目标
    本计划以实现和谐社会以及节约型社会为根本目标,通过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以及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建设总量和结构,重点落实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实现2008年度全市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计划范围
    本计划范围为重庆市域,分为都市区和远郊区县两个层次,都市区为本次规划的重点。
第二章  住房建设现状
第七条  重庆市2007年度住房建设情况
    截至2007年底,全市常住人口281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361.31万人。
    2007年,全市住宅施工面积8179.2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2.90%,占全市房屋施工面积总量的77.30%;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2903.8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3.40%;住宅竣工面积1769.1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10%。
    2007年,全市实际登记销售商品住房3293.14万平方米,其中都市区实际登记销售商品住房2066.83万平方米、远郊区县1226.31万平方米。
第八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情况
    截至2007年底,全市累计投入保障资金约4.58亿元,累计对3.72万户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其中实物配租5115户,发放租金补贴10003户,实施租金核减5266户,通过旧城拆迁改造安置实施保障16816户。从2004年至2007年,全市共竣工经济适用住房480.61多万平方米,完成投资近85.69亿元,解决了约6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九条  2007年房地产市场调控情况
    2007年,我市从总量、结构、价格、秩序四方面加大了房地产调控力度,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
1、着力促进供需总量平衡,重点调控土地供给,保证合理的商品住房建设规模,正确引导社会需求。
2、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给,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重。
3、合理调控商品住房价格,重点加强房价监控。
4、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重点开展专项整治,有效地规范了房地产市场。
第三章  2008年度城市住房建设目标
第十条  住房建设总量
    2008年全市拟新建住房建筑总面积2499.0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总面积1174.48公顷,其中:都市区拟新建住房建筑面积1491.1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面积622.53公顷;远郊区县拟新建住房建筑面积1007.9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面积551.96公顷。
    2008年,重庆市将加大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力度,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全市计划建设危旧房改造还建房约25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新建房约120万平方米,农民工宿舍(公寓)约25万平方米。由于地块及项目正在落实中,因此,未纳入2008年住房建设总量进行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住房结构
    全市拟开工建设住房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1787.16万平方米,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1.5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783.84公顷,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66.74%。
第十二条  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
    全年计划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235.92万平方米,用地面积85.10公顷。其中,都市区计划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192.99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63.24公顷;远郊区县计划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42.93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1.86公顷。
1、廉租住房
    全年拟建廉租住房34.0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面积17.01公顷。其中,都市区拟建17.63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8.82公顷;远郊区县拟建16.38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 8.19公顷。
2、经济适用住房
    全年拟建经济适用住房201.9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面积68.09公顷。其中,都市区拟建175.36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54.42公顷;远郊区县拟建26.5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3.67公顷。
第十三条  商品住房建设
    全年计划商品住房建设2309.09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面积1120.05公顷。其中,都市区计划建设商品住房1298.1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559.29公顷;远郊区县计划建设商品住房1010.98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560.76公顷。
1、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全年拟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1577.02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面积698.74公顷。其中,都市区拟建897.68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359.07公顷;远郊区县拟建679.34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339.67公顷。 
2、其他商品住房
全年拟建其他商品住房732.07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面积421.31公顷。其中,都市区拟建400.43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00.22公顷;远郊区县拟建331.64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21.09公顷。
3、“两限”普通商品住房
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供地状况,逐步在都市区试点建设“两限”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章  2008年度住房建设区域安排
第十四条  渝中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51.5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9.84公顷。
    拟建经济适用住房4.5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0.48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47.0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9.36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41.62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6.65公顷;其他商品住房5.43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72公顷。
第十五条  沙坪坝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95.3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36.49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3.89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6.66公顷。其中,廉租住房2.0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00公顷;经济适用住房21.89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5.66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71.42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9.83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58.8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3.52公顷;其他商品住房12.6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6.31公顷。
第十六条  江北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241.96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00.84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0.56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5.42公顷。其中,廉租住房3.3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6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7.26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3.77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221.4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95.42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152.8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61.14公顷;其他商品住房68.5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34.28公顷。
第十七条  南岸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215.16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87.04公顷。
    拟建经济适用住房13.7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27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201.41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84.77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159.36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63.74公顷;其他商品住房42.0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1.03公顷。
第十八条  九龙坡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286.62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21.64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9.74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6.45公顷。其中,廉租住房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4.74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3.95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266.88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15.19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182.5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73.00公顷;其他商品住房84.38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42.19公顷。
第十九条  渝北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428.46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83.43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57.27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9.66公顷。其中,廉租住房0.2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0.1公顷;经济适用住房57.07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9.56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371.19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63.77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218.2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87.28公顷;其他商品住房152.98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76.49公顷。
第二十条  大渡口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28.23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1.88公顷。
    拟建廉租住房4.5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25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23.73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9.63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22.4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8.96公顷;其他商品住房1.33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0.67公顷。
第二十一条  北碚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99.76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41.96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48.2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9.78公顷。其中,廉租住房2.1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0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46.1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8.73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51.5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2.18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35.74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4.30公顷;其他商品住房15.77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7.89公顷。
第二十二条  巴南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44.0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9.41公顷。
    拟建廉租住房0.53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0.27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43.52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9.14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43.52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0.48公顷;其他商品住房17.33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8.67公顷。
第二十三条  远郊区县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1007.9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551.96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42.93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1.86公顷。其中,廉租住房16.38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8.19公顷;经济适用住房26.5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3.67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64.98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530.10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679.34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339.67公顷;其他商品住房285.64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90.43公顷。
第五章  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落实政策保障
    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等文件精神,把住房建设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继续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各区县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住房建设的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强化资金保障
    严格按照国发[2007]24号文、渝府发[2007]136号文要求,切实落实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等资金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资金的筹集,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落实,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保障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的领导,特别是要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落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组织管理和督促监督职能。建立计划实施的分级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规范市场秩序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的动态监测,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住房建设调控方向理性投资,引导购房者理性消费。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稳定房价。
第二十八条  做好工作指导
    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区县住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切实解决住房建设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的对各区县住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妥善的解决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计划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建委等部门编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计划包括计划文本、附表及图件。
第三十一条  本计划由重庆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计划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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