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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时间:2008-4-1 11:44:00  |  来源: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点击:  |  评论: 条  点击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计划背景
为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供应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并建立符合市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订《重庆市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第二条  计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发展提出的“314”总体部署,进一步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以普通住房供应为重点,加强廉租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保持平衡,逐步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  计划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和科学预测,合理确定住房建设目标,保证计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2、坚持计划规划相协调,加强住房建设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3、坚持主次分明,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建设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适度控制其他商品住房,重视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
4、坚持保障与市场相结合,合理调控各类住房供应比例,逐步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
第四条  计划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4、《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
5、《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
7、《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
8、重庆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有关资料和数据;
9、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第五条  计划总体目标
以构建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为根本目标,合理调控住房建设规模、结构和时序,进一步建立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力度,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和提高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实现住房供需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保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六条  计划范围
本计划范围为重庆市域,分为都市区和远郊区县两个层次,都市区为本计划的重点。
第二章  住房建设现状及需求
第七条  现状概况
2007年底,全市常住人口2816万人,城镇人口1361.31万人。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31平方米,全市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37177万平方米。其中,都市区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6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69%。
2007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112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2000美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71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506元。
第八条  住房需求
根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至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3000万人,城镇人口161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53.8%。预计全市城镇人口平均每年增加50万人左右,2008年达到1410万人,2009年达到1460万人。按12%的增长速度,预计2008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360元, 2009年达到17200元。
综合重庆市近年来住房需求的变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各种因素,预计2009年新增住宅需求量在2800万平方米左右。其中,新增城镇人口产生的住房需求约1500万平方米,城市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产生的住房需求约1000万平方米,市外购房产生的住房需求约300万平方米。
第三章  2009年度住房建设目标
第九条  住房建设总量
2009年全市拟新建住房建筑总面积3115.17万平方米,其中:都市区拟新建住房建筑面积1724.63万平方米,远郊区县拟新建住房建筑面积1390.54万平方米。
第十条  住房结构
全年住房建设计划中,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为2283.17万平方米,占住房建设总面积的73.29%。
第十一条  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
全年计划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326.94万平方米。其中,都市区计划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180.74万平方米,远郊区县计划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146.20万平方米。
1、廉租住房
全年拟建廉租住房51.99万平方米。其中,都市区拟建17.70万平方米,远郊区县拟建34.29万平方米。同时,通过收购增加廉租住房1.70万平方米。
2、经济适用住房
全年拟建经济适用住房274.95万平方米。其中,都市区拟建163.04万平方米,远郊区县拟建111.91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商品住房建设
全年计划商品住房建设2788万平方米。其中,都市区计划建设商品住房1544万平方米,远郊区县计划建设商品住房1244万平方米。
1、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全年拟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100万平方米。其中,都市区拟建80万平方米,远郊区县拟建20万平方米。 
2、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全年拟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1856万平方米。其中,都市区拟建911万平方米,远郊区县拟建945万平方米。 3、其他商品住房
全年拟建其他商品住房832万平方米。其中,都市区拟建553万平方米,远郊区县拟建279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其他住房建设
1、危旧房改造
全市计划改造321万平方米危旧房,建设还建住房建筑面积约160万平方米。
2、棚户区改造
全市计划改造100万平方米棚户区,建设还建住房建筑面积约130万平方米。
3、农民工住房
全市计划建设农民工宿舍(公寓)约32万平方米。
第四章 2009年度住房用地供应目标与空间布局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目标
1、保障住宅用地
贯彻集约节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坚持新增供应与内涵挖潜相结合,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房,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和旧城改造,积极促进新区开发和存量土地盘活。2009年度,计划住房用地1734.45公顷。
2、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优先保证政府保障性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2009年度,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共计1271.94公顷,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3.33%。
第十五条  用地布局
1、都市区用地
都市区住房建设用地总面积828.27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用地7.34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48.98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40公顷,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455.62公顷,其他商品住房276.33公顷。
2、远郊区县用地
远郊区县住房建设用地总面积906.19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用地18.79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57.84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13.33公顷,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630.05公顷,其他商品住房186.18公顷。
第五章  2009年度住房建设区域安排
第十六条  渝中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26.66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3.33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3.33公顷。其中,限价商品住房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5公顷;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14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7.22公顷;其他商品住房7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3.61公顷。
第十七条  沙坪坝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151.06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69.84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7.9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3.26公顷。其中,廉租住房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0.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6.9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76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33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75.85公顷。其中,限价商品住房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5公顷;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87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43.46公顷;其他商品住房4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0.61公顷。
第十八条  江北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171.57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82.13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4.66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3.68公顷。其中,廉租住房4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6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0.66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08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57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78.45公顷。其中,限价商品住房1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7.5公顷;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107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53.64公顷;其他商品住房3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7.31公顷。
第十九条  南岸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347.2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66.12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2.38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3.71公顷。其中,廉租住房2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0.8公顷;经济适用住房20.38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91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325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62.41公顷。其中,限价商品住房1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7.5公顷;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20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02.75公顷;其他商品住房104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52.16公顷。
第二十条  九龙坡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306.1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50.41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9.5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2.08公顷。其中,廉租住房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24.5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0.08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277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35.83公顷。其中,限价商品住房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5公顷;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166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83.03公顷;其他商品住房106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52.80公顷。
第二十一条  渝北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475.92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33.48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30.8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0.92公顷。其中,廉租住房2.4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20公顷;经济适用住房28.4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9.72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44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22.56公顷。其中,限价商品住房3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5公顷;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208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03.76公顷;其他商品住房208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03.80公顷。
第二十二条  大渡口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41.6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6.95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0.2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24公顷。其中,廉租住房0.8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0.1公顷;经济适用住房9.4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14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5.71公顷。其中,限价商品住房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5公顷;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24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2.02公顷;其他商品住房2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18公顷。
第二十三条  北碚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100.79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44.69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45.6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7.09公顷。其中,廉租住房2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0.8公顷;经济适用住房43.6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6.29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27.60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37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8.45公顷;其他商品住房18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9.14公顷。
第二十四条  巴南区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103.67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51.32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9.7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4.34公顷。其中,廉租住房0.5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0.34公顷;经济适用住房9.2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4.00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4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46.98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63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31.28公顷;其他商品住房3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5.70公顷。
第二十五条  远郊区县住房建设
拟建住房1390.54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906.19公顷。
拟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46.2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76.63公顷。其中,廉租住房34.29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8.79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11.91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57.84公顷。
拟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244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829.56公顷。其中,限价商品住房2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3.33公顷;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945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630.05公顷;其他商品住房279万平方米,住房建设用地186.18公顷。
第六章  住房建设的政策引导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套型结构比例控制要求
严格住房建设项目审查管理,通过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环节,对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情况严格控制,保证实现结构总体控制目标。
第二十七条  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型住房
采取有效的经济、技术政策推动住宅产业化进程,发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生态环保型住宅,全面提高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住宅产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第二十八条  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管
房地产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大力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增强住房二级市场及租赁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探索新形势下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新路子、新方法。
第三十条  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积极推广住房梯度消费模式,引导居民以经济、实用为原则,购买或租赁符合家庭实际需要的住房,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引导居民改变住宅片面求大、求宽的非理性消费观念,提倡理性消费。
第七章  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落实政策保障
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等文件精神,把住房建设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继续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强化资金保障
严格按照国发[2007]24号文、渝府发[2007]136号文要求,切实落实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等资金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资金的筹集,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的落实,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完成。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实施管理
积极推进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特别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落实。加强对区县住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切实解决住房建设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的对各区县住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妥善的解决办法。建立计划实施目标考核责任制,切实履行组织管理和督促监督职能。
第三十四条  规范市场秩序
强化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住房建设调控方向理性投资,引导购房者理性消费。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稳定房价。
第三十五条  加强监测监督
综合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和工具,提高数据统计、分析、查询、管理、反馈的效率,完善提高住房建设信息资源的动态监测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动态监测与制约机制,形成有效的信息反馈,确保住房建设计划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计划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建委等部门编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计划包括计划文本、附表及图件。
第三十八条  本计划由重庆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计划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九章  附  件

附表:1、重庆市2009年度住房建设情况表:点击下载
   2、重庆市2009年度住房建设用地计划表;
   3、重庆市2009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情况表;
   4、重庆市2009年度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情况表
   5、重庆市2009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情况表。
附图:1、重庆市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目标示意图:点击下载
   2、重庆市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划都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分布图: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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