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昨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央财政将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重建,灾区居民购置自住房贷款等给予支持。
无房农户补助1万元/户
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居民,中央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受灾地区可组织建设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由政府投资建设适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受灾居民买安居房契税减半
根据该意见,灾区居民购置自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统一下调为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目前1~5年房贷基准利率为7.74%,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7.83%),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
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经省级政府批准,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
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据新华社
重灾区损失严重企业今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6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将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意见》还规定,自7月1日起,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受灾严重地区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透露,统计至6月25日,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灾工业企业17923家,直接经济损失1048.7亿元,其他经济损失约8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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